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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主观性——以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的分野为视角

         

摘要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观性、客观性、还是二者皆有。2012年新刑诉法53条对证明标准的细化再次引起了学者们的反思。笔者认为,证明标准是一个纯粹的主观性标准,凡是强调证明标准客观性方面的观点大多混淆了'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这两个概念,'证据标准'(亦可称为证据要求)可以说是一个客观标准,而新法的主旨便是通过细化'证据标准'来试图强调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尤其是'新刑诉53条'中前两个条件,完全不在'证明标准'的含义之内,且'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仍然被沿用。这样的表述不但在实践中毫无可操作性,而且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极大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僵硬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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