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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确定性和规则中心主义

         

摘要

人性中总有偏私的一面,为此以确定性、客观性、形式性、科学性的法律来限制行为模式中任意性的一面,可以被视为划时代的智慧结晶。然而,法律的确定性带给人类生活的安定性之后,人们又把视角移向缤纷多彩的现实世界和高度抽象的概念世界之间的矛盾中去。于是,曾经被高度提防的某个群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又开始在法律帝国中充当王侯的角色。不过对这种范式转变所作的分析是关于西方法律文本的解读,所以在我国要冷静地追问在形式主义法治尚未确立时就过度钟情于实质主义法治是否存在着语境的错位。如果是那样,为了早日达到法治的最低状态而选择立法中心主义就是一个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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