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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再定位

         

摘要

相当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虽仍处于通说地位,但否认相当因果关系的观点亦有之,侵权法中如何评价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处于褒贬不一的状态,对其进行再评价仍属必要。反观刑法学领域,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弊端使得客观归属论得以兴起,在向客观归属论转向的过程中,相当因果关系从本体论到方法论上都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为侵权领域相当因果关系的再评价提供了充分的素材。回到侵权领域,从相当因果关系到法规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的变迁中,均已经显现出民法学界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自觉反省意识。鉴于此,从因果关系论的本质出发,为了明确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层次性,在侵权法的责任范围领域应使因果关系论中的评价要素予以独立化,实现对因果关系论的"减负",抛弃责任范围内的相当因果关系论,将影响责任范围的规范性要素在因果关系之外进行独立的理论构造。在侵权法的责任成立领域,保留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论,并采纳客观说,结合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构成要件共同实现加害行为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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