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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2015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摘要

cqvip: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贯彻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工作情况。《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3月2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涵盖了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条例》实施10年来,对于促进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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