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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赌协议效力之争看我国种类股制度的构建

         

摘要

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凸显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尤其是种类股制度具体设置上的空白,也从侧面证实了完善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来说,特定类型的种类股可以取代对赌协议在现实中的作用,同时能够回避对赌协议效力的争执,例如利润分配优先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可转换股等。但种类股制度构建意义之深远,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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