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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重视保护小区业主共有物权

         

摘要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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