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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问题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存在的问题
1.权利性质问题
2.适用范围问题
3.权利行使时的“同等条件”认定问题
4.权利的效力问题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和权利属性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1.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作用
2.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属性争论
2.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一)约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主体和客体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主体
2.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客体
(三)《物权法》第101条“转让”的内涵及特殊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1.《物权法》第101条“转让”内涵的界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也间接认可《物权法》第101条“转让”的有偿性。其第9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该条从反向角度排除了继承、遗赠等事实行为(无偿)在优先购买权中的适用,其实际上就是承认了《物权法》第101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只适用于有偿转让的情形。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规定。首先,继承、遗赠等一般都是发生在具有特定人身信赖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受让人的这种身份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足以排斥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其次,一般理...
2.混合赠与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3.共有份额互易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4.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关于以以物抵债方式或代物清偿方式转让共有财产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也没有相关规定。
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尽管也属于广义上的有偿转让,但毕竟与典型意义上的出卖行为不同,故此司法实践中在此两种情形下其他共有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存在争议。出卖人以共有财产份额抵偿债务是为了通过转移共有份额的所有权以消灭债务,而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得共有财产份额时自然也要向出卖人给付相应对价,出卖人将这些对价交付后同样可以实现消灭债务的目的。而且其他共有人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维护了共有关系的稳定,发挥了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因此在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情形下给予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合理的。
四、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认定
(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列举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
1.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款
2.价款的支付方式
3.价款的履行期限
(二)其他合同约定条件的判断标准
(三)特殊情况下“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
1.以互易方式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的判断
2.涉及转让人特殊关系利益时“同等条件”的判断
五、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内部效力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外部效力
1. 对出卖人与第三人间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的影响
2015年“李青、翟庆与王潇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青、翟庆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潇勇于201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将其与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建行晋中分行按份共有的公有住房的80%的份额转让给被申请人王潇勇。后来李青、翟庆以该转让行为未经建行晋中分行同意、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先后向第一审、二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合同有效。李青、翟庆又以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
2.对共有份额物权变动的影响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