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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适用—《物权法》第101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条文的理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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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问题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存在的问题

1.权利性质问题

2.适用范围问题

3.权利行使时的“同等条件”认定问题

4.权利的效力问题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和权利属性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1.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作用

2.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属性争论

2.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一)约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主体和客体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主体

2.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客体

(三)《物权法》第101条“转让”的内涵及特殊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1.《物权法》第101条“转让”内涵的界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也间接认可《物权法》第101条“转让”的有偿性。其第9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该条从反向角度排除了继承、遗赠等事实行为(无偿)在优先购买权中的适用,其实际上就是承认了《物权法》第101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只适用于有偿转让的情形。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规定。首先,继承、遗赠等一般都是发生在具有特定人身信赖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受让人的这种身份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足以排斥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其次,一般理...

2.混合赠与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3.共有份额互易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4.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关于以以物抵债方式或代物清偿方式转让共有财产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也没有相关规定。

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尽管也属于广义上的有偿转让,但毕竟与典型意义上的出卖行为不同,故此司法实践中在此两种情形下其他共有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存在争议。出卖人以共有财产份额抵偿债务是为了通过转移共有份额的所有权以消灭债务,而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得共有财产份额时自然也要向出卖人给付相应对价,出卖人将这些对价交付后同样可以实现消灭债务的目的。而且其他共有人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维护了共有关系的稳定,发挥了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因此在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情形下给予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合理的。

四、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认定

(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列举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

1.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款

2.价款的支付方式

3.价款的履行期限

(二)其他合同约定条件的判断标准

(三)特殊情况下“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

1.以互易方式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的判断

2.涉及转让人特殊关系利益时“同等条件”的判断

五、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内部效力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外部效力

1. 对出卖人与第三人间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的影响

2015年“李青、翟庆与王潇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青、翟庆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潇勇于201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将其与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建行晋中分行按份共有的公有住房的80%的份额转让给被申请人王潇勇。后来李青、翟庆以该转让行为未经建行晋中分行同意、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先后向第一审、二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合同有效。李青、翟庆又以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

2.对共有份额物权变动的影响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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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总结当前有关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理清关于该制度目前法律上的空白,进而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归纳出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性质问题、适用范围问题、效力问题等。 第二部分论证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和权利属性。本文首先罗列了优先购买权的价值作用,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方面,本文在分析当前关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基础上,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的视角出发,经过论证得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如此为以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客体、适用范围的界定,权利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认定及权力行使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视角。 第三部分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的主客体、适用对象及其他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为出发点和探讨的视角,分析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的范围应限定在特殊动产、不动产。而对于《物权法》第101条中的“份额”一词在特殊情形下应作扩张解释,既包括财产份额,也应包括共有财产本身。对于《物权法》第101条规定的“转让”一词本文认为应将其界定为“有偿转让”,赞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界定。另外,本文还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否能适用某些特殊情形也作了相应的界定。 第四部分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的同等条件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本文在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进行理解的基础上对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扩展探析。除了该条列举的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款、价款的支付方、价款的履行期限三个判断标准外,本文对特殊情形下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也进行了界定。 第五部分分析和论证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转让人与权利人间成立买卖合同。本文主要探讨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包括对共有份额物权变动的影响和对出卖人与第三人间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的影响两个方面。经过论证,本文认为法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情形不同分析认定。但其权利的行使对出卖人与第三人间合同的效力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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