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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学案”形式书写百年新诗史--《“百年新诗学案”台港澳卷》总论

     

摘要

通常说来,文学史的书写是以作家作品为单位,而“学案”不同于诗人的文本解读,是在诗歌文献学和发生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形态学的基础上,研究台港澳新诗史上的重要“学案”如何为台港澳新诗的演变和发展做出贡献。这里有“大案”,如“首部白话诗集《乱都之恋》”以及“‘现代派’的功与过”;还有“要案”,如“‘结党营诗’的诗刊”“中生代的诗学建构”“是否应放逐抒情”等。当然也有小案,如“澳门为何没有‘后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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