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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经济法的职责担当

             

摘要

《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民法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这对于民法自身的发展、市场经济法治的巩固和既有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原本是继民法之后为弥补民法运行中的某些不足而衍生出的一套规范体系,其在《民法典》施行时代的职责担当在根本上并没有改变,也不应该受到质疑和削弱。通过反垄断以回归民法运行所需的社会条件,通过调整强弱关系以维护合同存续的平等根基,通过市场监管以补充民事救济的不足与被动,通过宏观调控以保障市场的整体安全和效率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由此促进《民法典》的施行,是经济法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应有职责。由此,《民法典》的施行才会有更加充分的现实条件和切实的社会效果,伟大的民法才会永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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