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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研究

             

摘要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种新型立法措施,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不同于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也不同于单纯的授权立法和授权变通立法,而是一种具有"暂停—授权"结构的复合型立法手段,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主要包括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授权和间接行政授权等三项性质不同的内容.《立法法》第13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暂停法律适用、立法授权和间接行政授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的依据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所享有的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时必须遵循《立法法》第13条所设定的边界,即在事项上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领域;在地域上只能限于全国的部分地方;在期限上只能是暂时性的.无论是授权主体的授权行为,还是被授权主体行使被授予权力的行为,都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界限,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原则,以便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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