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译:Cattenom核电站。建筑许可证:撤回许可证,无需裁定:否。 -没有民航地区总监和指挥第六军区的陆军将军的意见,没有农业部长批准的土地清理,非法许可证。 -1980年6月11日的建筑许可证:高层建筑立法:否。 -地方混合建筑:否。 -中央混合结构:是。 -建立核电厂的建造许可和授权,单独的立法,立法的独立性。 -需要根据1976年7月19日的法律提出授权请求的理由: -1976年7月19日法律:不适用于基本核装置。 -影响研究:没有严重的遗漏或明显的错误,可能会破坏程序-对公共事业的声明不了解:否。 i>斯特拉斯堡行政法院,1982年3月25日,塞林夫人,施密茨先生,莱因哈德夫人等人要求。 n°1700至1706/79和1699/79
机译:关于建立Cattenom核电站的公共事业宣言。外国市政当局的介入性:是。关于《征收法》第R. 11-3条的文件组成,定期:是。足够的解释性说明,混合调查程序:环境部长的参与:否。 1978年1月1日之前进行调查。无需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进行磋商。电厂变更。由于该法令是在公共事业宣布后签署的,因此不影响该法令的合法性。卫生部长:否;设备部长(需要获得占领河域的授权):否; (该决定不构成实施公共事业的声明令的一种措施)。 1978年5月17日对法兰克-卢森堡公约的无知:无。未发布的协议。公共事业。资产负债表。缺乏不利条件可能会撤消公共事业的性质。 i>国务委员会,1981年12月23日,特恩维斯市,锡永维尔市,罗瑟兰格市,萨尔堡市社区协会及邻近城市(请求15309、15310、16107、16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