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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与合同终止——以《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为中心

     

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修订,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立法的漏洞,且不会构成对现有合同法体系的颠覆或破坏.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及履行抗辩规则均无法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一构成要件旨在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未来应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本条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所引发的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在适用上将可产生某种"外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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