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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地位的立法模式

             

摘要

《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国际条约地位的条款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出现法律空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未对此作出规定.第142条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也可适用等内容,在现有民事法律中未能完全覆盖.条约必须遵守来自各政治体意思自治与国家是独立于个体的组织体这一法理.国际条约地位条款事关国家立法权限的分配,将其置于宪法性文件中最为合理.在民法典时代,针对民商事领域出现的国际条约地位漏洞现实,存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补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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