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法学》 >德、日刑法定罪模式与刑法机能的实现

德、日刑法定罪模式与刑法机能的实现

             

摘要

定罪机制是刑法与社会联为一体的中介,是刑法机能实现的重要途径.德、日刑法定罪模式是一种构成要件论的定罪模式,只有顺次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重判断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保障了被告人及其他人的自由;同时,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过程中,通过有意识地放弃刑法干预特定领域内的行为的方式,保护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是德、日刑法定罪模式促进刑法机能实现的主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