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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

     

摘要

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既判力范围的法律规范.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就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而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散而模糊,具体内容亦有不少不合理处,容易导致既判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扩张.就时间范围而言,我国法律未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无法可依.为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和维护法的安定性,我国应当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既判力范围,就既判力的范围作出系统、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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