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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国两制下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性与完整性——纪念香港回归祖国9周年

             

摘要

在一国两制下,限制性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基本特征,完整性欠缺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现实状态.特区司法管辖权具有国家性、授权性、独立性、冲突性、限制性与完整性的统一等法理属性.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来自立法、行政、管辖权排除、基本法解释、特别情况、法院自我约束等方面.影响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原因有制度建设滞后、法律冲突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等.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僭越"违背了特区司法管辖权限制性原则,而制度和机制构建的滞后,也制约了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实现.在现有特区基本法法律架构下,防止"管辖权僭越"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应与国家法治建设同步,在既有制度建构中加以改善,需要首先解决一些比较容易解决、对一国两制可能的冲击和震荡较小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保护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以期用较小的法律和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一国两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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