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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负面影响与消解

             

摘要

侦查活动的特殊性使其染指于司法鉴定,侦查机关基于侦查工作之必要内设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又因侦查的追诉性质在鉴定活动中难以保持中立性,致使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的性质与法律的中立性要求出现一些紧张关系,在诉讼中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旨在借助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来催生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侦查活动相分离,从而保持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通过制度调整后的外在监督力量与程序的制约机制来缓解这一紧张关系,以促进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真正发挥发现事实真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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