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班组》 >用人单位可否将劳动者参加的陪审活动计算为旷工

用人单位可否将劳动者参加的陪审活动计算为旷工

         

摘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何某。被告:某银行某某支行。原告诉称:2009年6月12日,被告单位以原告旷工26天,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市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被告把原告依法在法院履职认定为个人行为,长期克扣绩效工资,免涨工资,住房补贴减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补发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的工资352084元、公积金14274元、采暖费13440元、医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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