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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下小企业搬迁损益的财税处理

             

摘要

《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与税收趋同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范上体现得更为明显,这就使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大为减少。但是,无独有偶,对于小企业搬迁补偿及资产处置损益上,所得税处理规定与会计处理规定显得差异很大:一方面税收上规定搬迁收入和支出应在搬迁完成时一次性计入应税所得,另一方面会计上相关规定要求在相应费用支出时将搬迁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搬迁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则按照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将相应搬迁补偿收入分期均匀摊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就形成了税收上和会计上的暂时性差异,而且一"暂"可能"暂"几年、几十年,并因之引发了多年限的纳税调整。另外,税收上规定搬迁补偿收入结余时,应计入搬迁完成年度的应税所得,而会计上则规定搬迁补偿结余计入资本公积,这又形成了税收与会计上的永久性差异并引发了相应的纳税调整。本文以税收上和会计上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小企业搬迁损益税收处理的政策变化,以及相应的账务处理、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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