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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难问题浅析

         

摘要

滨海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在庭审中,被告举证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50元,原告质证意见为其月工资为1650元,当日寸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只有签名是其所签,并提出格式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条款为“年薪850元”,而非被告所说的“月薪850元”,合同明显违反常理,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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