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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解读为切入点

         

摘要

当前《公司法》第16条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问题上的规定是极具争议性的。根据民商事领域中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原则,也即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不能单纯地从违反法定条件的角度从而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因为从法律上分析,其并没有赋予担保债权人以附加的形式审查义务,公司债权人虽然避免不了一定的风险,但也只有依靠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则第16条在一定程度上更倾向于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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