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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效力——对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摘要

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境外学者存在承认说和否认说.我国新<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公司具有一般的担保能力,但我们依据新<公司法>在理解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存在障碍.只有将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担保条款"内部审议程序"的规定理解为强制性规范,才能廓清公司担保能力问题.对于公司超限额担保和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或有效,而应结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作出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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