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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不应成为对直接责任人减轻处罚的借口

     

摘要

单位犯罪是一个独特的名词,于1997年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出现,但刑法中并未就其概念明确定义,一般理解为经过一定的程序设立或成立的一个组织或团体,包括法人组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非法人)的组织的犯罪行为。而在具体的量刑处罚上,单位犯罪的量刑等级,要明显低于自然人的量刑等级。笔者认为,这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只有对单位犯罪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加重处罚,才能有效遏制犯罪、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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