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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变更造成损失谁担责

         

摘要

一、基本案情陈某与A公司协商,为B公司购买一批汽油。数量及价格商定后,又约定通过铁路运输该批汽油,货到付款。于是,A公司按陈某要求的到站和收货人,向铁路企业提出托运申请,收货人为B公司。铁路企业经审查接受了托运请求。当该批汽油在中途站编组时,陈某要求B公司接收该批汽油。因B公司根本就没有购进汽油的打算,所以不同意接收。于是陈某请求B公司向中间站提出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的申请,以帮助尽快销售该批汽油。B公司便以自己的名义向中间站提出了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的申请。中间站根据B公司的变更申请,变更了到站和收货人,收货人变更为C公司。但C公司收到该批汽油后马上销售出去,收回的货款偿还了其他债务,致使A公司货款不能收回。于是A公司以B公司、陈某、C公司及铁路承运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偿付货款。起诉理由为:1.B公司是该批汽油的买受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以收货人的名义向铁路中间站提出了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的申请,其行为承认自己是买受人。申请中间站将该批汽油的收货人变更为C公司,实际是接收货物后的处分。2.C公司是该批汽油的实际接收人。铁路中间站根据B公司申请对收货人和到站进行变更,使C公司成了实际收货人。3中间站根据收货人B公司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变更了收货人和到站,致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应当承担责任。4.陈某要求B公司出具变更申请,将汽油卖给C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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