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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交叉询问规则的实践反思

     

摘要

我国刑事法庭询问制度存在规范烦冗、效力不明、核心规则缺位等问题,控辩双方难以有效质询人证,无益于发挥法庭在诉权保障和事实发现中的作用。交叉询问规则具有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之功效,是实现有效质证权的制度载体,与发现案件真相、职权主义传统并不冲突。结合“三项规程”试点探索、地方立法实践及域外立法经验可知,我国法庭询问应建基于“控辩对抗”格局之上,进而明晰交叉询问的定位、顺序和范围,有限度地确立诱导性发问规则。诱导性发问是引导发问的工具,围绕事实问题展开,受基础事实真实性、证人认知能力和发问内容相关度的约束。直接询问中的诱导发问可用于核实证人基本信息、反驳不诚信证人及唤醒证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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