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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熙丰时期的役钱征收与地方权限——兼评雇役法

         

摘要

推行雇役法、征收免役钱,是北宋熙丰变法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役钱,由此成为稳定基层统治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熙丰尤其是熙宁时期,宋神宗、王安石等坚持役钱作为地方财用的基本定位,使得朝廷在役钱征收方面赋予了地方较多的变通权限,中央主要通过仲裁、赏罚与推广地方经验等方式,来维持对地方行为的适度调控与引导.在役钱计征环节当中,州县对役钱的起征点与计征依据的权限尤其突出,而役钱立额则是中央与地方互动较多的部分.地方官府在确定役钱“立额”时,除了雇值等必要支出之外,差役时期乡差役人的隐性支出转变为财政显性支出,所增加的地方州县费用,以及役钱计征本身所造成的行政开支,也都被纳入其中.这是实际役钱宽剩率高于朝廷所规定“二分宽剩”的主要原因.这些开支大都是必要的,推动了宋代地方财政理性化、行政专业化的转型,不宜将之视为纯粹的聚敛,进而非议雇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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