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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是实践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对其认定界限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首先从其学理概念出发,再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颁发的行政案例,将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总结出来.在这之后指出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关于该问题的认定标准存在冲突的问题,并借鉴美国证据认定标准,提出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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