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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租约下租约并入提单问题研究

         

摘要

提单中载明并入租约但并未指明并入何份租约时,我国最高法院的复函和法院的判例表明此时并入条款无效,即没有租约被并入提单。这种直接否定并入条款效力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对并入条款的合意和期待,也未依具体情形确定租约,因此此种做法解释有待商榷。对比英国法下对租约确定的做法,我国并入租约的确定应做更为细致的解释,而不能笼统的以未载明租约当事人名称和订立日期为由直接否定并入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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