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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演进

     

摘要

国际私法案件中要适用外国法做出裁判,不仅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还需要查明.外国法查明制度从1987年开始出现在我国.法律文本中,我国的查明模式从法官依职权查明,变为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举证)的义务,再变为法官依职权查明依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和证明所选择的外国法.而司法实务中的查明模式一直是当事人举证证明模式.当前我国的法律需要明确"无法查明"的标准,以遏抑法官的惰性,减少不应有的"不能查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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