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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之评述

     

摘要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各学派的刑罚观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由于其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犯罪原因论体现了一个学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刑罚观与其犯罪原因论是否自成体系,是检验一个学派或学者能否自立于学术之材的重要标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犯罪原因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作为新派刑法理论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形式社会学派创始人弗兰茨· 冯· 李斯特认为要想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斗争,首先要认识犯罪的原因.是故,其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原因的探析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本文将对其刑法理论基础的犯罪原因二元论进行评述,希望以其犯罪原因二元论为切入点来了解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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