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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

     

摘要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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