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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

建筑施工领域经常套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如在某国企承揽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严重偷工减料问题,而要保障建筑安全,则又必须完全拆掉已经盖好的楼屡及地下层,重新打桩补桩,而这样重新施工初步估计则可能要花费数百万元.针对该“偷工减料”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现心态为故意的情况下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企业管理人员则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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