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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严重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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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行为概述

2.1 建设工程概念

2.2 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行为概念

2.3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3章 建设工程严重偷工减料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3.1 造成工程重大事故的严重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规制

3.2 对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严重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4章 对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行为刑法规制完善建议

4.1 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严重偷工减料行为刑法规制必要性

4.2 学界存在的建议

4.3 笔者观点——增设新罪

第5章 建设工程偷工减料罪罪名的具体设置

5.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工程严重偷工减料的规定

5.2 工程偷工减料罪具体设置

5.3 工程偷工减料罪的刑罚配置理由

第6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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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引起公众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重大关注。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除了自然灾害之外,大部分在于建设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偷工减料。目前我国刑法对工程犯罪的专门罪名规定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对造成工程重大事故的偷工减料行为能进行处罚,但对工程未发生重大事故的严重偷工减料行为不能刑法规制,因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主观形态,以发生工程重大事故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未发生事故的严重偷工减料的行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以无罪进行审判,但是学界对此行为定性存在重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该行为给工程带来了严重隐患,使国家的财产或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了极大的威胁,属于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有鉴于此,本文章以现实案例为基础,系统分析了对于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行为的刑法定性,介绍了学界对工程未发生事故的严重偷工减料的行为规制三种主要建议:一是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增加危险犯的规定;二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修改;三是增设工程偷工减料罪。笔者认为增设工程偷工减料罪建议更合理,并且进一步探讨了工程偷工减料罪的罪名具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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