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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偷工减料行为之刑法规制:反思与纠正

         

摘要

针对工程偷工减料行为,无论是修改立法还是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制都不可行.创设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理论,新设罪名难度较大,无法解决当下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文义和保护客体与之不符,其适用将招致更大的困难.对此,应当纠正当前认定重大安全事故的认识错误,重新界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制范围,进而将工程偷工减料行为纳入本罪范围之内,实现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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