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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融资行为的挑战: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应然选择

         

摘要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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