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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再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重构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本欲倾斜保护劳动者,即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优先,然而该项优先的权利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继续履行"优先的立法目的落空,立法理想与现实实践脱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重构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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