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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以中外比较研究为视角

     

摘要

从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9条对于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权利来源与归属的认定标准和模式存在一定疑问,对于权利主体的界定有值得探讨之处,对作为该制度核心问题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存在一些疏漏.二次获酬权作为一种制片人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权,应当明确其报酬请求权的权利性质,确立原始著作权属于作者并通过法定转让给制片人的权利归属模式,完善利益分配力求精细化的设计和在约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以达到平衡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效果.著作权法国家的现有立法经验基础,能为构建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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