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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抵押权顺位

         

摘要

重复抵押制度虽现已为立法所认可,但现存的原则性调整规则却不足以协调重复抵押关系"天生"存在的冲突性。典型为主债权履行期与抵押权顺位之关系协调以及现有之顺位升进主义是否应为固定主义模式所取代,发展所有人制度、顺位保留制度,实现保全抵押向投资抵押的转变。故本文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探讨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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