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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异议中的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公信原则

         

摘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对不动产执行标的有所有权的案外人,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为执行标的的真正权利人,即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系登记错误。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身份有别于物权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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