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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中的形式与非形式方面

     

摘要

本文提出形式逻辑是唯一的逻辑,并且就适当含义而言,“逻辑”虽然标注为“形式的”,但具有形式和非形式两个面向.在法律领域中,认为法律逻辑是特定的,需要一些不同于形式逻辑简单性的东西,这一观点显然混淆了上述两个方面的逻辑.本文就规范与非规范语句之间是否存在逻辑联系这样一个哲学中心议题说明该事项,探讨了道义逻辑和规范逻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提出陈述句或者祈使句的任何规范体系,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语法和语义才能得以合法化.只有这种形式的框架才能使我们定义逻辑道义后承概念,这是法律人或其他规范话语运用者进行推论检验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工具.所以,“逻辑”一词的使用应当符合专业意义上的标准,只是关于形式逻辑的任何应用,不仅需要判断给定模式是否有效,还要判断实质内容是否正确.相应地,研究法律逻辑时,我们应该考虑至少两个因素:一是与形式逻辑的联系,二是法律推理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涉及到以法律利益为导向的实质内容,恰好补充了建立在形式规则上的证成,正好表明法律推理中形式与非形式方面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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