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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思想比较研究——以法律方法论为视域

     

摘要

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成功使其法律理论遭到中外研究界普遍的漠视,实际上,霍布斯声称的由其开创的政治科学在根本上就是现代公法学.在此背景下,研究其前科学时期的法学文献《论法律》,并与其科学时期在学术界耳熟能详的著作中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方法的视域中,前后期均涉及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的解释等方面.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霍布斯前后期法律方法思想的框架较为完整,但存在明显的“前后之争”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梳理这些“前后之争”,可以进一步彰显霍布斯法律方法思想背后深厚的政治哲学和公法学的转换原理.霍布斯法律方法思想最为根本的转变是从非规范性的法律至上论转向规范性的主权至上论,其后期在主权理论框架内发展出了一套科学的法律方法理论.这一成果是霍布斯在意识形态裹挟下通过科学的方法论取得的.虽然前后期法律方法思想呈现巨大变化,但霍布斯并没有完全抛弃前期的理论根据,而是对其采取扬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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