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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任意解释的法律论证

     

摘要

法官所作之判决,须为争讼两造、上诉法院、社会公众所接受,方产生法律效力.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其价值观念,阐释作此判决而非彼判决的理由,此一理由,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中,也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基本价值中.在确认所要解决的案件事实后,法官首先会在法律中寻找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条文,如若该条文恰好契合所争案件,且条文含义明确,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依此推理形成的判决具有合法性而被社会所接受;当法律条文在文字表述上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法官需要依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对该条文作进一步的解释,以阐明其中之一种意义可以作为当前判决依据的合法性;当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判决依据,不能拒绝裁判案件的法官,必须到整个法律体系之外寻找对个案的裁判规范,也即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以使纠纷得以解决、判决行之有理.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方法》|2003年第1期|396-413|共18页
  • 作者

    侯学勇;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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