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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

         

摘要

<正>从法律规定来看,传媒并不是言论自由权利行使的法定主体,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是公民而非传媒。但是,由于生活世界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单个的社会主体无法在自己的日常生活空间内把握世界,他们要获取信息或者发表意见只能借助于大众传媒,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媒取得了报道并监督社会的权利,这种权利并非是一种自主的权利,而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

著录项

  • 来源
    《法制资讯 》 |2008年第4期|34-35|共2页
  • 作者

    王人博;

  •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院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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