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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人”之下的制度:再论清代复审制

         

摘要

<正>前言清代的审判,是由以皇帝为顶点的官僚制度将其作为统治之一环而进行的。根据先前的研究,就当时的审判制度而言,既存在将所有案件交由统治行政区划末端之州县的州县官员审理并判决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州县官员不能判决、将案件逐级呈递至上司处再行审理的情况。并且,什么样的案件交由官僚制中的哪一层级再行审理,主要由被判定刑罚的轻重决定,即审理的案件的刑罚相当于五刑中的笞或杖的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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