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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摘要

读朱庆育先生之《民法总论》,其言:"法律行为之实施,可拆分为发出或受领的意思表示两部分。意思表示的发出,以发出时的意识为判断。精神病发病期间或者神志不清之人发出的意识表示,自然无效。"(1)可见,朱先生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无法形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其发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然而,依朱先生所言,法律行为之实施中,还有受领的意思表示,而单纯受领的意思表示,按照常人的眼光则不需要太强程度的判断能力,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领的意思表示,又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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