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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否认的代理

         

摘要

有这样一起案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原告处采购货物,原告指派其工作人员L进行接洽;双方经协商,拟定了一份供货清单,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L分别在上面签字。几天后,L持这份供货清单从仓库中提出货物送到被告处,又在被告的收货清单上面签字,被告交给L银行转帐支票一张,L返回后将支票交给原告。第H天,L来到被告处,称该批货物有问题,暂不供应被告,观取回货物,过几天再送货上门。被告表示同意,但要求L在原收货清单上写清楚。L便在原收货清单上写道:“今由L取回货物,欠支票一张。”然后签字。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原告以被告支付的支票空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既然本公司已把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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