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律师世界》 >被告主管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主管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

被告黄某原系某环卫局汽车队职工。1992年4月Zg日在环卫局的主持下,黄某与汽车队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由汽车队将其六台自卸车交黄某承包,汽车队的六名司机(人事关系仍保留在汽车队)随同六台自卸车一起,归黄某管理。黄某每年交承包费IZ万元,承包期限为二年。黄某承包期间汽车的修理费、燃料费、交通事故费及其它有关的费用均由黄某自行承担,如果黄某承接了建筑渣土及土方运输工程,必须与汽车队一道办理有关手续。协议签定后,1992年12月23日,黄某即以环卫局汽车队的名义,借用环。局汽车队的合同专用章与东西湖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土方运输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量大,L期紧,车辆短缺,黄某遂于1992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