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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失大的教训

         

摘要

明珠电器公司经营部于1994年1月2日同东海造漆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东海造漆厂向明珠电器公司经营部提供F53-32油漆25000公斤,每公斤5.30元,总金额为132,500元。交货地点为明珠电器公司经营部的仓库。付款方式:东海造漆厂货送到,经营部就开汇票给造漆厂,逾期或延付除按经济合同法规定交违约金外,还要支付贷款相同的利息。双方签定该合同时,对相关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法人、自然人作为必须合法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明珠电器公司经营部同东海造漆厂双方签定合同的第二天,东海造漆厂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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