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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取消抚恤待遇

     

摘要

我于1985年在部队国防施工中,造成第五腰椎骨片分离。1986年被浙江省民政厅评为三级革命伤残军人,残废证号为浙荣字第050485号。2004年我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入狱,民政部门不发给优待金,我是理解的,但温州某区民政部门不讲任何理由,就扣留了我的残废证,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罪犯有没有权利保存残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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