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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配置理论

     

摘要

由于权力性质界定与定位理论存在"剩余性范畴"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限制,民事执行权无论被定位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能决定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民事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对司法系统目的的正功能决定了该配置模式在我国的合理性和最优化.同时,司法最终性和法律至上理念也决定了法院配置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共选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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